1.转让标的成交后,受让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,若受让方拒不签署相关成交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,转让方将没收受让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。 2.本次转让标的采用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: 2.1全额付款方式: 若采用全额付款方式,受让方需在成交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缴纳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成交价款的30%(也可大于30%,由受让方自行确定)至转让方指定账户;成交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,受让方把剩余价款缴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,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《房产转让合同》,并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。 2.2分期付款方式: 第一期: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标的成交价款的30%。转让标的成交后,受让方需在成交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期转让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。 第二期:受让方自组织方出具《成交确认书》次日起3个月内结清剩余成交价款,转让方收到转让标的全部成交价款后,与受让方签订《房产转让合同》,并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。 若受让方需办理贷款,受让方在支付转让方30%首付款后,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二手房贷款承诺书,转让方再与受让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及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。 3.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,其余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。 4.受让方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转让标的成交价款逾期超过30日,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,受让方无权要求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。 5.受让方不得以无法办理贷款为由申请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。 6.转让方在全额收到转让价款后配合受让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及相应的水电过户手续。 7.资金划转以转、受让方双方签字确认的交割凭证为准。 |